蓝鲸财经近日获悉,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消金”)被法院裁定涉及套路贷,并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讨债、虚增债务以及隐匿还款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显示,张某曾与中银消金签订《【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合同书载明,张某向中银消金申请贷款18万元用于家装,借款期限自动用或放款日起36个月。两日后,中银消金将18万元借款发放至张鑫银行账户,并于放款时扣除3.7%的“动用费”6660元。
一审另查明,一审法院于此前另受理的中银消金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两位当事人均表示中银消金存在暴力索债行为,且其中一位借款人亦辩称,借款时中银消金承诺的利息标准为月利率0.71%,其未收到合同,另除合同约定的动用费外,中银消金还要求支付6万元“好处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中银消金、张某所提供的证据虽能够相互印证张某向中银消金申请借款18万元的事实,但同时亦能够证明中银消金于发放贷款当日扣除“动用费”6660元,即未能足额发放贷款并按18万元贷款本金收取利息的事实,故中银消金的借贷行为存在虚增债务的情形。而张某提供的收条可以证实中银消金可能存在隐匿还款的嫌疑。
综上,本案所涉的借贷行为确有假借金融借贷之名,通过诱使张鑫签订“借贷”协议,并采取虚增借贷金额、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暴力、威胁及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张鑫财产的“套路贷”违法犯罪嫌疑,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中银消金与张某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并实际收取了贷款动用费,客观上存在“砍头息”行为。
其次,从张某提交的报警记录看,张鑫家人与中银消金委托的信德公司工作人员徐海跃因为索债事情报警,以及涉及中银消金的其他案件中、网络上均有当事人称中银消金存在暴力讨债行为,中银消金或者其委托的人员涉嫌暴力讨债。
最后,张某提供疑似中银消金工作人员朱正国出具的收条中载明“中银消费公司风控部”,因此朱正国以中银消金名义收取款项的可能性较大,而中银消金否认其收到朱正国出具的收条中的款项,其行为涉嫌隐匿还款。
综上,二审法院裁定中银消金的上述行为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依法驳回其的起诉。上述涉及套路贷的产品主要为中银消金的 “新易贷-乐享贷”或“新易贷-信用贷”。银保监官网披露,中银消金曾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问题而屡被罚。
涉嫌刑事犯罪方面,贷款巨头平安普惠也曾获法院类似判决
在被指正涉嫌套路贷时,平安普惠质证时承认关联公司和担保行为的真实性,法院方面则认为因涉嫌经济犯罪要求其向金融保险监管机构、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2019年10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公布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后续的部分裁判文书屡次做出上述类似表述。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29日公开披露的《刘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刘某表示其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金安小贷”)签订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0.8万元,但金安小贷却巧立名目收取上诉人1280元,一审法院以10.8万元为本金计算代偿数额,增加了上诉人的责任。
自从金安小贷公司放款后,每月的保费、服务费和本息均从平安账户扣划,本质上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变相加息,各种费用相加,远远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24%的标准,超出部分应依法不予保护。上诉人扣划账户系平安普惠,与平安保险及金安小贷公司属关联性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显示二审中,刘某向法院提交启信宝查询截图2份,拟证明金安小贷公司与平安普惠存在关联,涉嫌套路贷。平安保险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另外,平安保险同时也向法院提交《联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其与重庆金安小贷公司、民生银行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法院经认证,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表示,刘某提出的平安保险及金安小贷公司属关联性公司,与平安普惠串通,本案借款担保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等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刘某可以向金融保险监管机构、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