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
发布日期:2024-08-19 13:19:09 浏览次数:
《通知》从战略管理、绩效考核、资产质量管理、行为管理和员工培训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1、银行应当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
2、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
3、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
4、实施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业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督,建立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记录机制;
5、加强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银行等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发卡数量上限,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占比。
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超出则不得新增发卡,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
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对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
值得一提的是,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除现金提取业务外,向违约或者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已透支的对应本金。针对订立信用卡合同时的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收取内容,应严格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以明显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针对分期业务合同,其首页必须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当严格制定并实施催收业务审计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银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银行针对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分别设置集中度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文件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整改。需在1个月内制定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风险识别、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不断强化对与信用卡业务相关联的各类业务活动的延伸监测和规范。《通知》明确提出将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推进信用卡行业创新工作,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