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或将进一步严查各类信用卡套现,此前已有数家银行因信用卡问题被罚。4月2日,宁波宁海农商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苏州分中心就因信用卡套现管理缺失、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等,分别被罚275万元、30万元。2月底,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通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支行因“信用卡授信管理不尽职”各被罚50万元,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警告处罚。POS机常被持卡人用来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持有者绕过银行正常的提现手续,通过非正常合法手续、以POS机刷卡消费的名义虚构交易,将消费款转换为现金提出。
近年,监管多次整治信用卡套现,违规现象却难以根绝。乱象为何屡禁不止?市场人士认为,信用卡套现是多方“共赢”的买卖,持卡人、POS机代理商、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均是获利方。“信用卡套现有免息期,套现成本远低于取现或其他借贷成本。”一名POS机持有者杨阳(化名)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很多持卡人都是看中套现“低成本”和“放款快”,套现多张信用卡获得流动现金。
低费率的POS机套现在某互联网购物平台,时代周报记者以“POS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相关商品多达数百件,售价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时代周报记者以购买POS机名义向商家咨询,对方表示出售的“付临门”品牌POS机专供个人刷信用卡,售价38元,只要“简单注册绑定储蓄卡就可秒到银行卡”。“单笔最高可刷5万元,单日最高为30万元。”该商家向时代周报记者传授套现技巧:套现刷卡要注意金额、时间、商户类型。“金额不要总是整数、而且刷卡金额不能固定。如果你平时每个月只刷200元信用卡,突然上升到一万元,三两天又刷上万元,你很可能被银行查出套现。”该商家表示。
早在2016年,央行就明令叫停网络售卖POS机。当年9月,央行下发《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售卖POS机、刷卡器等受理终端。但就目前来看,POS机网络销售的途径并未中断,销售规模仍在快速攀升。截至2021年年末,联网POS机具3893.61万台,较上年末增加60.58万台;全国每万人拥有联网POS机具275.63台,同比增长0.68%。
利用POS机违法套现167万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虚构交易,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收取手续费。日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本人办理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黄某等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套取现金至少1675523元,并从中获利至少5000元。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赖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等情节,又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利用POS机为180人套现从中牟利被处罚日前,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段某某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申领并持有多家公司POS机,从2016年到2020年期间,段某某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情况下,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利用POS机为杨某、安某、王某等180余人450余张信用卡套现代还养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从中牟利,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500余万元。2021年12月16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段某某依法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银行机构也在加强信用卡违规监控。今年2月,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信用卡透支用途的公告》强调,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提取现金,或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近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卡行为、保障信用卡安全的提示》强调,不得通过虚假交易、非法工具等手段套取现金或积分,不得用于开展非法代购等恶意套利行为。信用卡不得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其他权益投资及生产经营等监管禁止领域。
据时代周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3家银行先后发布信用卡资金管控公告。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的监测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今年3月1日,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正式生效,要求收单机构应当在初始拓展特约商户,以及与特约商户业务存续期间,采取有效方式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